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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办概况

        重点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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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纪发〔2011〕34号 | 发布日期:2013-06-19 】 【选择字号: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为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按照省纪委、省编办的贯彻意见,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做好深入学习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学习、讨论,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增强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紧迫感、责任感。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扩大社会宣传面,增强政策影响力,创造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要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尽快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各司其责,多措并举,协同推进,确保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要严格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机构编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集中治理,严肃查处“条条干预”、超编录用工作人员和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违纪等重大问题,切实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

          各县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通知》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市纪委、市编办。

          附: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央纪委      中央编办

           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中纪发〔2011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为了加强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机构编制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分别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纪检机关负责落实;需要对机构编制问题作出处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落实。

           三、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需要纪检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纪检机关予以协助,纪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认为对责任人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需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相应处理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于3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纪检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纪检机关。纪检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八、移送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移送的意见;

           ()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

           ()有关证据材料;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