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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机关党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8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2020610日印发)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除经常向本部门党组(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外,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

        第二条各部门机关党委承担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机关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各部门机关党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机关党委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名义代表机关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下列事项,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

        (一)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全局,必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统一组织、规划和部署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工作安排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涉及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改革措施、体制变动等情况,或者工作中遇到不易把握、事关重大、特殊敏感的事项;

        (四)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设置、更名、换届、委员会组成、补选及其书记、副书记、常委任免审批;

        (五)其他应当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告: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部署要求情况;

        (二)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工作部署情况;

        (三)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进展、创新做法、突出问题、意见建议等;

        (四)本部门机关党的建设中出现的重大舆情、突发事件等;

        (五)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备:

        (一)涉及机关党建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三)本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和有关部级单位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设置、更名、换届选举结果及其书记、副书记任免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备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各部门机关党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事项,应当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各部门机关党委原则上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每年1月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打算。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

        报备事项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可以每季度集中报备一次。

        第八条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缓急程度,采用书面、口头方式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

        书面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采用机关党委请示件或者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要求的形式报送。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简明扼要,具有实质性内容,力戒形式主义。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并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备查。

        涉密事项的请示报告,严格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各部门机关党委请示报告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依规及时办理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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